一、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纪年代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是指为了有效利用有限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逐步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减缓温室效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允许企业、基金组织、个人等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买卖碳排放权的行为。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各试点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对交易机制的规定,在合同风险方面,碳交易合同里要先了解碳交易合同有哪些类型,同时要考虑是否有交易主体不适格和交易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以及主体信用几方面的问题。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类型
(一)碳排放配额(CEA)交易
碳排放配额交易,是指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碳排放配额有结余的企业将其配额通过交易转让给其他企业,配额不足的企业则需购买配额以履行清缴义务。2013年以来,我国采取试点的方式开展局部碳排放权交易,各地方试点的碳排放配额并不互联互通,即每个碳排放权交易所都是一个独立的碳市场,市场主体无法购买在其他碳排放权交易所中交易的碳排放配额。比如,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开户的企业或个人不能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中购买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交易的碳排放配额。缺乏流动性意味着碳排放配额的定价存在地域差异和局限性,市场的流动性和碳金融的发展将因此受到阻碍。但随着全国碳市场在上海开市,受试点碳市场局限性所引发的定价和流通性问题已经逐步开始得到解决。
(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
CCER交易,是指根据发改委于2012年6月13日发布实行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的交易;其交易对象是通过实施项目削减温室气体而获得的减排凭证。相比于碳排放配额交易,CCER的交易更为复杂。企业在交易CCER之前必须取得主管机构的核证。此外,CCER项目从开发到最终减排量备案,最短需要8个月,从已经完成的项目来看,实际耗时一般都在10个月以上。无论是碳排放配额交易还是CCER交易,交易标的物的获取都需要主管部门核准并登记。目前,碳排放配额登记和发放的主管部门是各省生态环境厅;CCER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发改委备案和登记,并在CCER交易平台中进行交易。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规定,目前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产品仅为碳排放配额,CCER未被作为交易产品纳入全国市场。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推出了以碳排放配额为基础资产的其他交易产品,如利用碳排放权进行融资的碳排放权回购和碳排放权质押,以及互换碳排放权的碳掉期等。
三、法律风险识别
(一)交易主体风险
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主体风险,主要包括交易资格和主体信用两方面风险。从法律风险识别角度看,交易主体首先应具有交易资格,或者说是适格的交易主体,否则,可能面临无法开户交易、被处以限制交易等风险。2021年《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21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2015年《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均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七省市自2013年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以来,按照各试点管理办法,交易主体为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单位),部分试点也允许个人参与交易。值得注意的是,CCER现已申请成为国际民航组织(ICAO)推动形成的全球性行业减排市场机制——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排计划(CORSIA)所认定的六种合格碳减排机制之一。未来其交易有可能面向境外航空公司或投资者开放,届时,可能针对境外交易主体出台一定的资格类要求,这也是相关交易必须关注并首先识别的法律风险。此外,交易主体的信用风险,包括其在交易之前以及签约、履约过程中的风险,也属于相关当事人应动态识别并适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范围。除通常应关注的是否正常经营、偿债能力、是否面临重大诉讼纠纷等信用风险之外,就碳交易而言,在可能的情况下,买受人应通过政府和司法信息公开等渠道,及时关注交易对方是否存在碳配额相关处罚和法律责任等可能造成对交易合同履约能力影响的事件和信息。
(二)交易标的风险
在交易标的风险方面,从配额角度要注意到使用地域范围、时间范围,及配额是否被抵押,被冻结、转让价格是否满足交易规则,交易时间等,以及是否符合国有资产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的要求;CCER作为交易标的,要关注它在各个地方抵消比例、签发时间、项目类型和可抵消单位类别等风险。
(三)支付方式风险
碳排放权进场交易中,合同支付方式通常为一次性全款支付,具体操作是由买受人将合同价款及交易手续费提前转入与交易系统连接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交易所居中按照交易双方合同约定,操作发送交易产品与资金清算同步交付划转指令,以此避免出卖人的交易产品交付与买受人实际付款至出卖人的风险。目前,随着碳交易的发展及交易主体需求的多元化,在全款支付方式之外,有的碳交易试点地区在实践中出现“保证金交易”,即买受人仅支付部分价款即可先行取得交易产品。在此类交易合同项下,对于出卖人可能发生支付方式风险,即由于买受人后续支付能力或支付意愿变化,在获得交易产品之后不按时付清合同价款,给出卖人造成钱货两空及额外索赔维权的风险。实践中,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签订双方可能由于在长期合作中形成了较为复杂的合同关系,或涉及多个交易、互为甲乙方,或涉及CCER前期项目及减排量开发、约定开发完成后优先购买等原因,买受人出于对出卖人的信任或多重合作关系约束,愿意签订保证金交易协议转让合同,这也是保证金交易这一“风险敞口”的交易方式在合同双方意思自治条件下得以存在的原因。但是这一交易方式使得资金监管脱离交易所保障范围,出卖人财产损失风险现实存在,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合同纠纷案例。
(四)交易落空风险
如上所述,碳交易的现货买卖合同,在进场交易、交易所整套交易规范以及三类账户管理背景下,对于买受人而言几乎不存在交易产品落空的风险。实践中,交易主体在现货买卖合同之外,还结合个性化的使用需求或市场价值判断,衍生出多种非现货买卖交易或者现货买卖与未来买卖相结合的交易。在这样的交易安排中,涉及未来交易产品买卖的非现货交易合同中,对于买受人就存在多种原因可能影响交易标的不能及时落实从而导致交易落空的风险。回购交易是其中市场需求较为活跃的一种典型交易方式。回购交易属于利用碳资产融资的一种创新交易方式,具体是指出卖人以约定价格向买受人卖出碳配额或CCER,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通常略高于卖出价格)从买受人处购回碳配额或CCER的交易行为。回购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初始交易中,出卖人通过出售碳资产获得短期资金融通,买受人获得的碳资产可自行处置(放置或在市场出售并于回购日前再次购入);回购交易中,买受人(原出卖人)回购碳资产用于履约,出卖人(原买受人)以高于原价格回收资金。实践中,回购交易中初始交易的出卖人多为有短期融资需求、手中持有大量碳资产的重点排放单位,初始交易的买受人则是有碳资产投资需求、可提供专业碳资产管理服务的投资机构。通过这种交易方式,双方各自获得所需资金和碳资产,对于盘活碳资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市场流动性等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通常,交易所会尽力在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方面提供管理和服务,例如:北京绿色交易所对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交易,实行逐笔全额非担保结算,并要求合同双方就买受人或出卖人出现账户异常、财务和信用状况恶化等“异常情况”的处理作出约定;但是,由于回购交易涉及两个分开的买卖操作,其中间隔数月,确有可能出现合同一方或双方账户异常、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如果融资需求一方在回购交易时无法履行合同约定,则其自身面临损失配额或CCER无法履约的风险,对方则面临资金损失;反之亦然。
四、法律风险预防及合同争议解决
(一)对交易对象进行尽职调查
企业应该对交易的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事前尽职调查,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工作。企业可根据前述专业机构的调查报告采取不同策略,例如停止磋商或者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继续进行交易等。
(二)重视合同重要条款
交易双方应重视合同重要条款的设置,协议内容应严格遵从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制定相匹配且具体可行的交易方案,以防范交易风险。除关注交易标的物如CCER的交付、付款及其违约等条款,对于陈述和保证事项也应当给予重视。签订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时,要注意审查合同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约定是否清晰、有无歧义。合同的构成要件除《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一般内容外,通常还包括术语的定义、交易方式、结算方式、碳排放配额或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清算方式、交易手续费用承担、合同生效及变动(包括变更与解除)、法律适用等。此外,出卖人需保证其标的权利无瑕疵,双方均需保证其所提交各项资料真实合法,订立合同、转让配额所需企业内部条件均已满足。实践中,各交易所多会为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签订双方提供协议转让合同范本。这些合同范本总结较长时间交易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出于保障公平交易、降低风险的目的而制定,交易参与人可提前联系交易所取得相关合同范本作为参考。
(三)熟悉交易规则
有别于传统进场交易大宗商品或金融市场“自下而上”的发展路径,碳交易市场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政策性市场。无论从交易标的的创设、交易机制的运行还是基础数据的核查核证等各方面,相关政策都起到关键性作用。对政策不了解或错误解读,亦或是关键政策发生重大调整,都有可能导致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全国统一碳市场、各试点碳市场都有各自的交易规则,在了解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通过交易所了解不同交易市场的具体规则。无论是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重点排放单位,还是对碳市场投资感兴趣的企业或个人,在投身碳市场交易、签订相关合同前,首先要充分了解碳市场相关流程,熟悉掌握交易规则,避免贸然进场交易。全国统一碳市场、各试点碳市场都有各自的交易规则,企业在了解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通过交易所了解不同交易市场的具体规则。
(四)用好商事仲裁的保密优势
在签订碳排放权合同时,还应当注意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合同争议解决依法可以选择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应结合交易特点和可能的争议审理需要来进行比较和选择。大量商事合同争议解决的实践表明,与诉讼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比较,仲裁具有保密性和专业性的比较优势,是更适合碳排放权交易合同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同时,在人民法院将诉讼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向全社会公开(除符合特定条件不适合公开的少数案件裁判文书)以体现司法公开的背景下,对于碳交易主体也必然面临着一旦涉诉而大概率地被社会公众,包括其各类(潜在)交易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知悉案件情况和裁判结果的问题。因此权衡利弊来看,大量商事主体主动选择了约定仲裁,以避免自己的合同交易信息在将来发生诉讼案件时被公开的情形。
(五)做好履约沟通与证据留存
碳排放权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交易参与人应动态进行合同履行情况的管理。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标的物及价款的交收、结算都必须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及与其连通的注册登记系统和结算系统来完成,合同签订完成到最终合同执行完成之间还存在合同递交至交易所、买受人将价款及手续费通过结算系统转到交易账户、出卖人将标的物从注册登记系统转到交易账户、出卖人将手续费(如有)从结算系统转到交易账户、交易所核验双方交易账户内标的物及资金状态、交易所完成标的物交割并发起资金结算指令、结算系统返回结果等诸多环节。因此,签订完合同后交易参与人应保持与对方及交易所的及时沟通,直至合同顺利执行完毕。在发现对方经济状况恶化、账户状况异常等可能出现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应及时索赔、及时止损。可视对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具体情形,分别依法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乃至解除合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我国发展时间尚短,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也潜伏着许多风险。从未能及时或完全掌握交易规则及相关监管规定带来的法律及合规风险,到市场参与者多元性促进市场活跃的同时增加监管难度从而带来的交易风险,其都对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把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程度的要求。因此需要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者能够对法律政策全面把握,对相关交易模式法律关系能够准确理解及对交易风险能够充分评估,从而最大程度的减少风险,实现绿色持续发展的目的。(来源:风控官)